海运提单是外贸企业最为熟悉的一种单据。但是,对于提单背后的奥妙,你了解多少呢?让我们先来分享一个真实的案例。
案例介绍:
2008年1月末,潍坊某公司(卖家)与韩国公司(买家)签订了农产品购销合同,货值310万元人民币,价格条件为FOB,由买家指定韩国P船务公司进行货物运输,付款方式为信用证付款,信用证条款中包括客检证核签条款。此后卖家接到买家通知,要求卖家与韩国P船务公司的中国代理——A国际货运代理公司联系运输事宜。2008年2月2日,卖家将货物交给A货代公司,A货代公司作为代理签发了承运人为韩国P船务公司的提单,提单上记载收货人为凭指示。随后,卖家持提单及信用证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银行议付,但开证行以卖家提交的客户检验人员签字与开证行预留签字不符予以拒付并退回单证。卖家急忙查货物去向,得知该批货物由COSCO公司实际承运,货物已被韩国P公司凭COSCO公司签发的海运单提走。卖家于是持提单找签发提单的A货代公司,但该公司称其是代理韩国P公司签发的提单,这在签发的提单时就已作了说明,故卖家应该向韩国P公司索赔损失。而此时无论是韩国P船务公司还是韩国买家都联系不上。卖家这才知道遭遇了欺诈,索赔无望,无奈找到律师寻求通过法律途径挽回部分损失。
律师意见:
根据卖家提供的提单等材料,律师认为,本案实际存在两个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关系。一个是卖家持有的中国A货代公司签发的货代提单,另外一个是韩国P船务公司持有的COSCO公司签发的海运提单。真正完成运输的COSCO公司签发的海运提单与卖方没有任何关系,其所记载的收货人是韩国P船务公司,故COSCO公司见海运提单交货没有任何过错,不应向卖家承担责任。
至于与卖家存在海上运输合同法律关系的韩国P船务公司和签发提单的青岛A货代公司的责任承担问题,韩国P船务公司提走货物而后下落不明,明显构成欺诈,理当承担责任,这一点无庸置疑。但向境外一下落不明的公司主张权利,最终胜诉也很难获得实际赔偿。因此,青岛A货代公司在本案中是否应承担责任,直接关系到卖家索赔的损失能否最终实现。
律师认为,韩国P船务公司系违规在中国境内经营无船承运业务,而且A货代公司签发的提单亦未在商务部登记备案,以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七条“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提单登记,并交纳保证金”的规定,同时违反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37条规定之“在我国境内签发的货代提单应报经登记、编号”的规定。青岛A货代公司明知其签发的提单未登记备案,属违法性质,却仍然签发提单,使得韩国P船务公司骗取货物的目的得以顺利实现。青岛A公司应赔偿因此给卖家造成的损失。
卖家根据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与A货代公司进一步沟通,最终A货代公司同意支付卖家一定金额的款项以弥补卖家损失,双方达成和解。
律师提醒国际贸易卖家接受提单时尽可能自己选择订舱,应选择具有良好资质的船公司出具的海运提单、慎重接受货代提单。
案例中山东的卖家最终通过法律途径还是挽回了大部分损失,已经是不幸中的万幸,而我们有很多遇到类似情况的外贸公司只能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所以提高我们自己的风险防范意识才是最为重要的,对于提单需要有更清楚的认识。
船东单与货代提单的区别和联系:
船东单(MASTER B/L)一般是由船公司签发的提单,是真正的物权凭证,目的地海关只认船东单才放货的。货代提单(HOUSE B/L)是由货运代理公司签发的提单,不是物权凭证,属于一种结汇单据,只凭货代提单是无法提货的。一般是由买家凭借货代提单去目的港当地换取海运提单,然后进行清关提货。不过这种逻辑关系也不是必然的,因为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直接签发海运提单,而不签发货代提单。
提单中隐含的几种风险:
1、FOB条件下,货代提单可能遭遇的风险:
在FOB的价格条件下,货运代理公司一般是由买家指定的,所以往往这些货代只把国外买家看作是他们真正的客户,会尽量提供优质方便的服务,而我们这些卖方倒成了求着他们办事的人了。不过如果只是态度上冷淡一些我们也就不计较了,重要的是一些资质不够、信誉不好的货代会给我们出口方带来很多麻烦和损失。
不知道大家有没有留意过自己最后拿到手的提单到底是货代单还是船东单。有一些刚刚进入外贸行业的业务员确实不太了解自己拿的是什么单,至于两种单的区别我们已经介绍过了,那么实际中带来的风险是什么呢?
最严重的就是无单放货!如果买家和指定的货代之间是有勾结的,而我们又没有掌握船东单,那么这时候买家就会通过指定货代直接取得货物,而拒付我们的货款。那我们要如何应对这种风险呢?
第一、可以要求货代提供船东单。这在前期订舱的时候就要向货代申明,除非是拼箱货,否则货代是有义务提供船东单的。如果买家拖延付款或者是拒付货款,那么我们还能够掌握对货物的控制权。
第二、如果货值不大,那么尽量与客户协商在货物出运前就付清所有货款,这样卖方是最为放心的。
第三、如果货值比较大,可以建议买家使用信用证结算。当然一定要使用信誉度较高的银行开立的信用证,这样才能有保障。
第四、在做价方式上可以多采用CIF或C&F,这样由卖家自己租船订舱,所获取的提单必然是船东单,所以能较好地控制风险。
2、买家使用信用证付款时,提单可能带来的风险:
上面提到货值比较大时,我们可以建议客户使用信用证付款,那么这个时候我们又要提防另一个风险——单证不符!信用证结算的原则是“单证相符,单单相符”,所以如果提单显示内容与信用证要求不一致的时候,银行是有理由拒付的。所以我们必须仔细阅读信用证,弄清楚要求。
一些常见的问题如下:
1)提单的份数:是三正三副、还是三正两副,或者是其他什么要求一定要看仔细。
2)提单中品名描述的内容:在做T/T的时候,一般品描都会写的比较简单,而在信用证的条件下,品描会相对复杂,所以千万不能嫌麻烦,一定要详细核对,宁愿有附页也必须按要求写清楚。
3)提单中是否需要有“备注(REMARK)”。这并不是标准条款,所以需要额外注意,以免漏写而造成单证不符。
3、谨慎使用电放提单:
电放提单是国内货代不出具纸质提单,通知国外代理直接放单给买家,这种放单的速度非常快,买家可以很方便地拿到提单,与此同时带来的风险就是买家可能会不支付货款。所以当买家要求使用电放提单时,货代一般都会通知卖方并要求卖方出具保函,以避免纠纷出现时卖方追究货代的责任,这也是货代在形式上推卸自己的责任。因此卖方在同意与否上需要慎重考虑,最好要求买家在我方出货前付清所有货款。
【小编提示】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之下,100%的预付款固然是出口企业最想要的,但谈何容易。基于规避风险的考虑,出口企业选择运用见单付款或者自控提单的方式。但从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提单作为最为贸易的重要单证之一,其中又有不少“玄机”。对于海外的不良买家,则有很多的“操作空间”,对于出口企业,则隐含着很多的“操作风险”。建议广大出口企业加强对提单的管理和控制,规避付款交单操作方式下的信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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