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CSC) (1972年12月2日订立,1977年9月6日生效,1981年9月23日对我生效)
前言
缔约各国
认识到在集装箱的装卸、堆放和运输过程中,高度保障人身安全的需要。
注意到便利集装箱国际运输的必要性。
承认,在这一方面,制定国际共同的安全要求是有益的。
认为,为达到以上目的最好是缔结一个公约。
决定正式提出有关集装箱结构上的要求,以保证在正常营运中集装箱的装卸、堆码和运输的安全。为此目的,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本公约的一般义务
各缔约国保证实施本公约及其附件的规定,该附件应为本公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二条 定义
在本公约内,除另有明确规定者外:
1.“集装箱”是指一种运输设备:
(1)具有耐久性,因而其相应的强度足能适合于重复使用;
(2)经专门设计,便于以一种或多种运输方式运输货物,而无需中途重装:
(3)为了系固和(或)便于装卸,设有角配件:
(4)四个外底角所围闭的面积应为下列二者之一:
①至少为14平方米(150平方英尺),或
②如装有顶角配件,则至少为7平方米(75平方英尺);
“集装箱”一词既不包括车辆,也不包括包装;但是,集装箱在底盘车上运输时,则连同底盘车包括在内。
2.“角配件”是指为了装卸,堆码和(或)系固目的而在集装箱顶部和(或)底部上安装的一种表面有孔的支撑配件。
3.“主管机关”是指有权批准集装箱的缔约国政府。
4.“获得批准”是指被主管机关批准。
5.“批准”是指主管机关作出的决定,即某种定型设计或某个集装箱在本公约条款范 围内是安全的。
6.“国际运输”是指位于两个国家领土上的起运地和目的地之间的运输,而本公约至少适用其中一国。两国间运输业务的一部分在一个适用本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