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关税税率
关税总水平将仍为9.8%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降税承诺已于2010年全部履行完毕,2015年最惠国税率维持不变,我国关税总水平将仍为9.8%,其中农产品平均税率为15.1%,工业品平均税率为8.9%。
仍将维持10个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实行海关核查管理;
继续对小麦等8类47个税目商品实施关税配额管理,其税目和税率维持不变,其中对尿素、复合肥、磷酸氢二铵三种化肥的配额税率继续实施1%的暂定税率;
对配额外进口的一定数量的棉花实施滑准税;
继续对感光材料和摄录像机等46个税目的商品实行从量税或复合税,对激光照排片(税号:37024321)改按10%约束税率从价征收。
暂定税率适当调整
2015年综合考虑国内产业和科技发展、对外贸易需要,对进口暂定税率进行了适当调整。
2015年实施进口暂定税率的商品共计749项,平均税率为4.4%,相对于最惠国税率,优惠幅度为60%。
降低部分进口关税:新增17项商品实施较低暂定税率,在2014年暂定税率基础上进一步降低11项商品的税率水平,主要涉及以下四大类商品:
一是有关先进技术设备、关键零部件以及基础性原材料,如光通信用激光器、数字光处理器镜头、手机和平板电脑用物镜等;
二是有关环保技术和设备,如电动汽车用电子控制制动器、乙烯聚合物制电池隔膜基布等;
三是有关资源能源产品,如白云石、镍铁等;
四是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包括部分药品及一般消费品,如降脂原料药、夏威夷果、单反相机等。
反向调整税率:根据产业发展和市场情况,对国内已能生产且在数量、质量上可以满足需要或市场价格已发生较大变化的39项商品,在原暂定税率的基础上进行反向调整。
一是对制冷压缩机等36项产品不再执行暂定税率,恢复实施最惠国税率;
二是对天然橡胶等7项商品在原暂定税率基础上,适当提高暂定税率水平。
2015年继续对部分煤炭产品实施最惠国税率。
根据2014年暂定税率的执行情况,为使界定更清晰,同时考虑相关产品之间的关系,调整轿车用柴油发动机等6项实施暂定税率商品的涵盖范围,修改纯电动汽车及混合动力汽车用电机控制器等3项商品名称。
协定税率下调
依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协议,2015年我国将继续实施13个协定,即继续对《亚太贸易协定》成员国、东盟十国、智利、巴基斯坦、新西兰、新加坡、秘鲁、哥斯达黎加、瑞士、冰岛、香港、澳门和台湾等24个国家和地区的有关进口商品实施协定税率。
根据有关优惠贸易安排项下的分阶段关税减让方案,进一步下调了原产于东盟、智利、新西兰、秘鲁、哥斯达黎加、瑞士、冰岛、香港以及澳门部分商品税目税率;对于原产于巴基斯坦、新加坡以及亚太贸易协定项下已制定优惠原产地标准的商品继续实施零关税;根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规定,2015年实施该协定税率的税目数为622个,平均税率为0。
特惠税率新变化
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双边换文情况以及国务院有关决定,对原产于孟加拉国和老挝的部分商品实施亚太贸易协定项下特惠税率;
对原产于埃塞俄比亚等24个国家的部分商品实施97%税目零关税待遇;
对原产于安哥拉等14个国家的部分商品实施95%税目零关税特惠税率;
对原产于毛里塔尼亚和孟加拉国的部分商品实施60%税目零关税特惠税率。
出口关税税率
我国出口税则与进口税则列目一致,2015年出口税则的商品范围、税率没有变化,对各类金属非金属矿砂、煤炭、钢坯、化肥、纸浆等297项资源、能源和高耗能产品征收出口关税,出口税率在2%-40%之间。
其中,对生铁等部分出口商品实施暂定税率。
继续对化肥征收出口关税,但不再实施季节性出口税率。
税则税目
部分税则税目进行了调整:
为完善税目结构,增列“马尾藻(税号:1212.2910)”、“六氟磷酸锂(税号:2826.9020)”、“氮化硼(税号:2850.0012)”、“木糖(税号:2940.0010)”“溶聚丁苯橡胶(税号:4002.1915)”、“充油溶聚丁苯橡胶(税号:4002.1916)”、“铝塑复合纸(税号:4811.5191)”、“其他气体压缩机(税号:8414.8040)”、“教习头(税号:9023.0010)”等9个税目;
删除“甜椒”税目(原税号:0712.9060),调整“环丙氟哌酸”税目位置,并修改税目名称2个。
经调整后,2015年版税则税目总数由2014年的8277个增至8285个。
海关总署根据《方案》的内容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进行调整。《方案》具体内容详见海关总署公告。
同时,为准确执行《方案》,根据其中的非全税目部分关税政策以及其他调整要求,海关研究拟定了具体10位商品编号(详见《中国海关》杂志官方网站http://www.ccmag.cn)。有关10位商品编号仅供各有关单位参考,具体以相关文件和海关通关参数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