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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禽饲养设备用输料螺旋归类复议案(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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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05-19 14:41:40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家禽饲养设备用输料螺旋归类复议案
一、案情简介

无锡某机械有限公司于2005年9月~10月期间,以一般贸易方式分三批向黄岛海关申报进口家禽饲养设备用输料螺旋,申报税则号列为8436.9100。青岛海关通关管理处经审核该公司提交的相关单证,认为进口家禽饲养设备用输料螺旋应归入税则号列 7326.2010,遂向黄岛海关发出指令,要求按税则号列 7326.2010征收税款保证金后将该公司进口的三批货物予以放行。2005年10月25日,青岛海关通关管理处根据该公司提供的家禽饲养设备用输料螺旋产品说明及样品向青岛海关关税处发出归类问答书。2005年10月28日,青岛海关关税处以问答书答复该家禽饲养设备用输料螺旋应归入税则号列7326.2010。2005年10月31日,青岛海关通关管理处根据青岛海关关税处出具的归类问答书修改了报关单电子数据,将该公司申报的税则号列8436.9100修改为税则号列7326.2010,并电话通知黄岛海关将该公司税款保证金转为税款。2005年11月1日,黄岛海关将上述三票报关单的保证金转税。2005年11月9日,该公司再以一般贸易方式向黄岛海关申报进口家禽饲养设备用输料螺旋。青岛海关通关管理处依据青岛海关关税处出具的归类问答书,按照税则号列 7326.2010审结, 2005年11月10日黄岛海关征收税款后放行货物。该公司不服黄岛海关于2005年11月1日、11月10日对其申报进口货物作出的商品归类决定,于2005年11月11日向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认为黄岛海关作出的归类决定有误,申请予以变更。2005年12月31日,青岛海关关税处向天津归类分中心上报归类问答书,2006年1月4日,天津归类分中心作出《海关进出口商品归类问答书》,将进口家禽饲养设备用输送螺旋归入税则号列 7320.2090。
二、处理结果

青岛海关复议认为,根据实货样品及申请人该公司提供的材料说明,本案商品系家禽饲养设备输送螺旋,又名绞龙,材质为锰钢,呈螺旋状,成卷进口,用于家禽饲养时输送饲料。经查阅有关资料,申请人所生产之家禽饲养设备在有关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称为螺旋弹簧喂料机,它的主要工作部件是一根螺旋弹簧,在电机驱动下高速旋转,将储料塔中的饲料送入鸡舍内,满足多台喂料机的需要,安装时对弹簧张紧力有具体的要求。根据归类总规则一、《税则注释》对品目73.26的描述,本案不应归入税则号列 7326.2010。被申请人黄岛海关归类行为属于适用依据错误,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青岛海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黄岛海关对申请人公司进口货物所作出的商品归类,责令被申请人黄岛海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三、评析

海关商品归类工作具有非常强的技术性及政策性,既关系到国家税收及进出境的管制,又直接影响到进出口货物、物品的收发货人及所有人的经济利益,所以向来是海关及管理相对人十分关注的一个工作领域,也极易导致海关与管理相对人之间的争议。随着国家推进民主与法制建设的进程不断加快,《行政许可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相继下发,一方面标志着国家对制约行政权力、规范海关行为和提高海关行政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海关管理相对人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正在不断增强,行政救济意识不断提升。在以事实为依据的基础上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有效化解行政争议、纠正执法偏差、规范执法行为,纠正了一些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维护了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例评析了涉案商品的属性认定问题,揭示了归类复议的行政救济作用。

 

文章年代久远,税号难免会发生变化,我发其目的为了让大家看到案列的商品的认定性。

本案例摘自全润通网的全润学堂,与大家分享一点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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