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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税号弄错而导致的一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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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05-06 19:00:1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在网上看到一篇关于商品归类时的一个案例,转载过来与大家分享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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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98% L-苏氨酸[饲料添加剂]”出口退税诉讼案例

  一、案情简介
  2010年10月,某食品公司向福州海关隶属马尾海关申报出口一票货物,申报品名 “98% L-苏氨酸[饲料添加剂]”,申报税号2309.9010(2010年出口退税税率15%)。该商品经取样送广州海关化验中心化验,鉴定结论为 “送检样品为L-苏氨酸”。经福州海关关税部门认定,L-苏氨酸应归入税号2922.5000(2010年出口退税税率为0%)。经查,2010年8月1日~10月15日,该公司共申报出口35票“98% L-苏氨酸[饲料添加剂]”,共计1077吨,货值约人民币1381万元,涉嫌多退税约210万元。
  马尾海关认定该司出口“98% L-苏氨酸[饲料添加剂]”申报的税号与实际不符,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其行为违反了《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海关法》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决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05万元。
  该公司对马尾海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福州海关维持处罚决定后,该司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败诉后,再上诉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处理结果
  该公司提供海关总署及有关部门内部印发的相关文件,并指出农业部2008年第1126号公告,明确将L-苏氨酸列入饲料添加剂,《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2003)》、《海关总署关于明确进口饲料添加剂归类的通知》(署法〔2000〕374号)也将L-苏氨酸归入税号2922.4910。
  海关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了应诉:
  (一)广州海关化验中心2010年10月15日出具的《海关化验鉴定证书》,鉴定结论为苏氨酸,根据《海关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该化验结果可作为商品归类的依据;
  (二)在归类原则上,海关认定该商品归入税号2922.5000符合《税则》的规定。农业部2008年作出的第1126号公告,明确将L-苏氨酸划入饲料添加剂。但是,海关将L-苏氨酸归入第二十九章并不等于否定该商品的饲料添加剂用途,海关的归类结论与农业部公告不存在矛盾;
  (三)依据《海关法》第八十六条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该司对L-苏氨酸的税号申报不实,涉案35票货物,总值人民币1381万元,海关作出罚款105万元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
  (四)根据《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及《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报关单和商品归类相关管理规定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行为的,海关可依照《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是否需经报关单删改或商品归类的重新确定等程序并不影响海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进行。
  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司在出口货物“98% L-苏氨酸[饲料添加剂]”时,存在税号申报不实的行为,影响了出口退税管理。马尾海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原审判判决驳回该司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并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评析
  根据海关法律、法规规定,海关对进出口商品进行归类的依据是:1.《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类注、章注、子目注释、税目条文;2.海关总署下发的关于商品归类的有关规定,包括总署的文件、归类问答书、预归类决定、归类技术委员会决议及总署转发的WCO(世界海关合作组织)归类决定等;3.《协调制度注释》;4.本国子目注释。其他部委、部门的文件、出版物中对商品的归类与海关的归类不符的,以海关对商品的归类为准。案中相关部委对商品的分类方法仅能作为参考,而该公司举证的总署相关内部文件,法院最后没有采信,就是因为法院认为内部文件不是确定税号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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