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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归类护肤品和美容化妆品(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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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05-08 12:44:3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欢迎大家来到全润学堂,在这里,小编希望通过案例来分享商品归类的知识,使大家能够相互学习,扩充知识面。文中如有纰漏,万望指正!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相信大家都察觉到,我国对进口护肤品和美容化妆品的需求量正逐步上升,那么在进口过程中,这两大类产品在商品归类的层面上是怎样进行区分的呢?现在就由小编以某品牌的“柔护霜”为例,来引出本文的主题,并希望能抛砖引玉,让大家各抒己见。 


图1.BB霜产品 
图2.BB霜功效 
(图片见原文: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NjkxNDIzMQ==&mid=204722629&idx=4&sn=ea4c49b087ae64d842b2ba619b85677d&scene=5#rd) 

该品牌柔护霜系列,又名BB霜(BLEMISH BALM),有红色BB霜、金色BB霜等多种型号,红色BB霜主要成份为水、环五聚二甲基硅氧烷、聚二甲基硅氧烷、霍霍巴籽油等。具有三重功效:隔离紫外线、净白、调理细纹,呈现均匀细致的完美肤色。金色BB霜含七种维他命复合体,与红色BB霜属于同一系列产品,功能用途近似。该产品具有防晒、隔离和定妆功能,同时具有明显的遮瑕、美白作用。使用方法:基础护肤后,取适量沿着肌肤纹路轻揉拍涂并用蜜粉或粉饼进行定妆。 
想必大家对该商品归入33.04都没有太大异议,那我们首先看《税则注释》关于品目33.04的解释:“其他美容品或化妆品及护肤品(药品除外),例如,扑面粉(不论是否压紧)、婴儿爽身粉(包括零售包装的未混合、未加香料的滑石粉)、其他香粉及油彩;美容霜、冷霜、粉底霜、清洁霜、营养霜(包括含蜂皇浆的营养霜)、润肤油或润肤露;制成零售包装的护肤用凡士林;防痒膏;用于消除皱纹、美化唇型的可注射皮内凝胶(包括含有透明质酸的制剂);抗粉刺制剂(品目34.01的肥皂除外),这种制剂主要用以清洁皮肤,所含活性组分不足以从根本上防治粉刺;盥洗用醋,醋或醋酸与香味醇的混合物。本品目还包括防晒油或晒黑油。”从品目注释来看,并未对护肤品和美容化妆品进行明确的区分。 
通过翻查海关总署Z2006-0174号《商品归类决定》,找到了二者的区分标准,“护肤品”作用是清洁皮肤,保持皮肤油脂分泌和水分挥发的平衡,促进皮肤的新陈代谢以及保护皮肤免受有害紫外线影响;“美容化妆品”是涂敷于脸面及指甲等部位,赋予色彩、改变肤色,形成层次,增强立体感觉,使局部色彩突出,隐蔽皮肤的缺陷,从而达到容貌光彩焕发的目的。 
那么对于该商品应归入哪个商品编码的分歧主要在于该柔护霜是属于“护肤品”归入33049900.10,还是“美容化妆品”归入33049900.99了。 
一种意见认为,该柔护霜产品没有明显改变皮肤色彩,是一种防晒类的护肤品,且有指出,国家权威化妆品管理机构的卫生许可批件确认其产品为防晒类护肤品,因此应该按护肤品归入33049900.10。 
而小编认为,该商品具有明显的遮瑕、美白作用,同时具有一定的防晒、隔离和定妆功能。因其遮瑕,美白和定妆的功能已经超出海关总署Z2006-0174号《商品归类决定》中对护肤品的描述范畴,因此不应按护肤品归类,而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应按美容化妆品归入商品编号33049900.99。 
根据海关法律、法规规定,海关对进出口商品进行归类的依据是:1.《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类注、章注、子目注释、税目条文;2.海关总署下发的关于商品归类的有关规定,包括总署的文件、归类问答书、预归类决定、归类技术委员会决议及总署转发的WCO(世界海关合作组织)归类决定等;3.《协调制度注释》;4.本国子目注释。其他部委、部门的文件、出版物中对商品的归类与海关的归类不符的,以海关对商品的归类为准。因此,在平常的商品归类过程中,应多参考海关总署的相关归类决定,对归类工作将会有莫大的裨益。 
以上观点纯属个人见解,另外,本文为全润原创,转载请注明出自全润学堂,如需添加关注,请在微信搜索“全润通”,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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