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多用途”化工品的归类(转) 归类实践中,一般归类人员对多用途机器的归类规则掌握较好,而从商品属性的角度来讲,不但一些机器可以有多用途,不少化工品同样也会存在多用途的问题。多用途机器的归类有第八十四章注释七的明确规范,那么多用途化工品又该如何归类呢?笔者在实践中发现,由于下文将会提到的一些原因,不少归类人员对于多用途化工品的归类往往存在一定的误区,故作此文望与广大归类工作者交流探讨。 首先看一案例,商品名称为硬脂酸镁,成分实际上是硬脂酸镁(C18)与软脂酸镁(C16)的混合物,可用作润滑剂、抗粘剂、助流剂和增稠剂等。该商品作为多用途化工品较具代表性,因为看上去非常简单的这样一个商品,就存在品目34.03(润滑剂(包括以润滑剂为基本成分的切削油制剂、螺栓或螺母松开剂、防锈或防腐蚀制剂及脱模剂)及用于纺织材料、皮革、毛皮或其他材料油脂处理的制剂,但不包括以石油或从沥青矿物提取的油类为基本成分(按重量计不低于70%)的制剂)和38.24(铸模及铸芯用粘合剂;其他品目未列名的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化学产品及配制品(包括由天然产品混合组成的))两种观点,以及围绕这两种观点衍生出的千奇百怪的归类思路。 持该商品应归入品目34.03的观点有,商品可用作润滑剂,即使存在看上去可以归入38.24的其他用途,因为34.03列名较38.24更为具体,根据归类总规则三(一)也应优先归入34.03;持应归入品目38.24的观点有,该商品存在多种用途,且不能确定哪种用途为主要用途,应根据总规则三(三)从后归入38.24;此外,其他观点还包括商品应按实际报验状态归类,因此当企业申报用途为润滑剂时,归品目34.03,当申报为其他用途时,则归入38.24。 事实上,对该商品较正确的归类思路应为,根据34.03品目注释:“本品目主要包括所含作为基本成分的石油或从沥青矿物提取的油类重量未达到70%及以上(参见品目27.10)的下列混合制剂……”显然该商品的成分并不符合制剂的要求,因此不能归34.03,从而只能考虑归入38.24。虽然该商品是一种多用途化工品,但正确的归类思路仅考虑了成分属性,事实上完全没有考察它具体是什么用途。之前所述的一些观点虽然结论正确,但思路不但缺乏依据,甚至有些“天马行空”。究其原因,主要是一些归类人员在对多用途化工品归类时下意识地参照了多用途机器的归类思路,甚至衍生出诸如“通用化工品即归38.24”等根深蒂固的错误观念。 看到这里,一些读者或许会疑惑:通过硬脂酸镁这个案例,是不是说所有多用途化工品都可以仅仅通过其成分属性就可以规避看上去可以归入两个税目的两难境地? 笔者认为,与第八十四章一些完全根据用途列名的品目不同,即使基本上是按用途列名的第六类商品品目,如34.02、38.11、38.14等,一般而言也都会对其成分或其他物化属性进行一定限制,而这些属性与其列名的用途又有密切的联系,所以只要一个商品符合某品目所规定的成分及其他物化属性的要求,其用途通常也能被唯一地确定,即俗称的“专用性”,这就自然与作为兜底税目的38.24形成互斥,因此即使某些化工品看上去有很多用途,也很少会出现因考虑其多个用途而造成看上去可以归入多个税目的情况。 尽管如此,也确实存在一些确实需要考虑其用途作为归类依据的化工商品。作为其中为数不多的特例,例如某些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合物,既可以作为合成染料使用,也可以用作合成其他染料的中间体。虽然当作为合成其他染料的中间体时,这些商品看上去可以归入第二十九章的相应税目,但由于根据第二十九章注释二:“本章不包括:……合成有机着色料、用作萤光增白剂或发光体的合成有机产品(品目为32.04)……”,该商品依旧应该优先作为合成染料归入32.04,尽管相当一部分这类商品可能由于行业发展或技术更新等种种原因,作为合成其他染料的中间体已经成为其主要用途,而直接作为染料使用可能只是次要用途。这一案例依旧告诉我们,多用途机器按其主要用途归类的思路对多用途化工品并不适用。 总结下来,与多用途机器不同,并没有专门规范多用途化工品归类的注释条款,要对这类商品的归类做到得心应手、底气十足,一方面要摆脱诸如“具体列名优先”、“按主要用途”、“从后归类”等缺乏依据的观念影响,另一方面要熟悉注释条文,灵活运用各种优先条款及排外条款在诸多候选税目里选出最为合适的税目。文章年代久远,税号难免会发生变化,我发其目的为了让大家看到案列的商品的基本归类属性,希望可以帮到大家。 本案例摘自全润通网的全润学堂,与大家分享一点经验。 |